【周禮註疏 卷十四】
凡和難,父之讎辟諸海外,兄弟之讎辟諸千裏之外,從父兄弟之讎不同國,君之讎氐父,師長之讎氐兄弟,主友之讎氐從父兄弟。
(和之使辟於此,不得就而仇之。
九夷、八蠻、六戎、五狄,謂之四海。
主,大夫君也。
《春秋傳》曰:「晉荀偃卒而視不可含,宣子盥而撫之,曰:事吳敢不如事主。」
○辟,音避,下同。
從,才用反。
氐,音視。
盥,音管。)
疏 「凡和」至「兄弟」
○釋曰:云「父之讎辟諸海外」已下,皆是殺人之賊,王法所當討,即合殺之。
但未殺之間,雖以會赦,猶當使離鄉辟讎也。
是以父之讎辟之海外,兄弟之讎辟諸千裏之外。
從父兄弟之讎不同國,別國即得。
云「君之讎氐父者,謂同國人殺君,氐猶比,比父亦辟之海外。
云「師長之讎氐兄弟」者,師長謂見受業師,與兄弟同。
云「主友之讎氐從父兄弟」者,注云:「主,大夫君也。」
此經略言,其不言者,皆以服約之:伯叔父母、姑姊妹、女子子在室及兄弟子、眾子,一與兄弟同;
其祖父母、曾祖父母、高祖父母,其孫承後,皆斬衰,皆與父同。
其不承後者,祖與伯叔同,曾祖、高祖齊衰三月,皆與從父兄弟同,以其同繩屨故也。
自外不見者,據服為斷也。
其兄弟及從父兄弟、師長、主友皆為無子,複無親於己者,故據己親疏為遠近;
若有子及親於己,則自從親為斷。
○注「和之」至「事主」
○釋曰:云「和之使辟於此」者,此謂海外、千裏外之等。
云「九夷」之等,據《職方》、《明堂位》而言。
案漢時徐州刺史荀文若問玄:「《周禮》父之讎辟之海外,今青州人讎在遼東,可以王法縱不討乎?」
當問之時,玄已年老,昏耄,意忘九夷、八蠻、六戎、五狄謂之四海。
然則《周禮》在四海之外,釋之如是,亦是遠矣。
近則青州、遼東作難,未達周公聖意所趣。
若文若之難海水為四海,故今辨之。
然讎近東夷之人,當辟之西戎,餘皆放此。
引《春秋》者,襄十八年《左氏》,晉荀偃伐齊,十九年,反。
荀偃癉疽,生瘍於頭。
濟河,及著雍,病,目出。
士匄請見,不納。
請後,曰:「鄭甥可。」
甲寅,卒而視,不可含。
宣子盥而撫之,曰:「事吳敢不如事主」是也。
趙商問:「《調人職》稱父之讎諸海外,君亦然。
注『使辟於此,不得就而讎之。』
商以《春秋》之義,子不複讎非子,臣不討賊非臣。
楚勝之徒,猶言『鄭人在此,讎不遠矣』,不可以見讎而不討,於是伐之。
臣感君恩,孝子思其親,不得不報,和之而已。
子夏曰:『居父母之仇如之何?』
孔子曰:『寢苦枕幹,不仕,不與共天下,遇諸巿朝不反兵。』
天下尚不反兵,海內何為和之。
豈宜不達二禮所趣?
小子曰惑,少蒙解說。」
鄭答曰:「讎在九夷之東,八蠻之南,六戎之西,五狄之北,雖有至孝之心,能往討不乎?
子之所云,偏於此義。」
案:楚勝,平王之孫、子木之子。
平王為子木聘女於秦而自納之,子木奔鄭,子木為鄭人殺之。
案哀十六年云:「子木,其子勝在吳,子西召之,使處境為白公。
請伐鄭,子西曰: 『楚未節也,不然,吾不忘也。』
他日又請,許之。
未起師,晉人伐鄭,楚救之,與盟。
勝怒曰:『鄭人在此,讎不遠矣。』」
又云:「秋七月,殺子西、子期於朝。」
是其事也。
若然,鄭云「雖有至孝之心,能往討之不乎」者,欲明孝子雖會赦,恆有複讎之心,故逆之海外,使絕忠臣孝子心,使無往之緣。
其孔子云「寢苦枕幹,不仕」者,可通之會赦之後恆然,其君亦然,恐來入中國則殺之也。
複讎之法,依《異義》古《周禮》說,複讎可盡五世,五世之內。
五世之外,施之於己則無義,施之於彼則無罪。
所複者惟謂殺者之身,乃在被殺者子孫,可盡五世得複之,鄭從之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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